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峻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43號、103年度偵字第8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後淨重捌佰玖拾點伍零壹公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
890.501公克),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與被告另案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所持有之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103.175公克),係同一時間持有,且係基於同一販賣之意思與他人洽談交易事宜,具有低度持有行為為高度販賣行為所吸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因該案販毒行為,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有罪確定,是認被告持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890.501公克),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03年度偵字第8486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890.501公克),業經鑑驗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堪認係違禁物,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除上開刑法規定外,另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諭知沒收銷燬,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毒品,不含第三級毒品在內,聲請意旨此部分所列法條,容有未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