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抗告人 林家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慶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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