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原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35號

原告 何財旺

被告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竹縣尖石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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