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50號
原告 錢怡君
原告與被告 張允恩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