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95號
原 告 甲○○即千舜企業社
被 告 田嘉昇 會計師即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
理人
鐘登科 律師即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
15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