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正興鐵工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60,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