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即被告 姚建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
110年5月21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請人姚建為(下稱聲請人)屬「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不受強制戒治,其110年2月19日至同年5月21日置留戒治處所期間,是否可折抵刑期等語(詳如聲請人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31年聲字第21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明疑義之裁判為本院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有聲請人上揭聲請書狀在卷可查;上開裁定主文則為:「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有該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該裁定既未有何主刑、從刑之宣示,核即非屬有罪裁判,而不屬得聲明疑義之客體,聲請上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