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84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5樓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因92年度訴字第1845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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