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22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9221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8年1月5日確定。茲因該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上開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且受刑人亦曾於98年3月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自稱:因為要唸書,沒有辦法每個月向觀護人報到等語,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221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8年1月5日確定。嗣於緩刑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送達通知書命受刑人於98年
4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前往該署報到,惟受刑人無故未遵期報到,且受刑人曾於98年3月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自稱:因為要唸書,沒有辦法每個月向觀護人報到等語,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9日桃檢 玲癸 98執保助13字第34312號函1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筆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並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業經合法通知,並未於緩刑期內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2第2款之規定,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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