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戊○○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