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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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士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阿峰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
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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