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113號
原 告 阿爾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玖成泰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