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民國90年間因
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0年7月2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夏珍珍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