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 黃永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聰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及不服之程度,依上訴人全部敗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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