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980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999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查結果,認原審法院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受處分人甲○○於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抗告意旨徒以個人、家庭經濟因素,請求從輕裁處,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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