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013號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告 辜仕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辜仕瑋、林純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698元,及被告辜仕瑋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林純糸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辜仕瑋、林純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0元,及被告辜仕瑋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林純糸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