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萬0,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