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方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紫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