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元大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證明等影本。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6.現於北部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點之必要)
10.陳報配偶 黃文麗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黃
文麗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黃文麗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提出債務人及配偶黃文麗、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3.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9700-MG及WA-1255號車是否
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4.說明債務人之弟 華恒賢 所有之坐落台北縣三重市○○○段大
有小段35-3地號土地、二重埔段徒門頭小段4-58地號土地及二重埔段大有小段2427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4樓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15.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6.據實說明何以須負擔繳納弟華恒賢所有不動產之房屋貸款?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
17.依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債務人配偶黃文麗罹患有「
癲癇」之病名,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及實際居住於何地址?平時由何人照料?並提出醫療費用之證明。
18.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9.請陳報債務人所服役之處所、信箱及軍職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20.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每月平均往返工作地與戶籍地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21.債務人次女 華韋瑄 何以設立戶籍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8樓」?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22.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101之2號」房
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2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4.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5.債務人之長女甲○○已成年,說明有無負擔對債務人及配偶
黃文麗之扶養義務?倘有,其方式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並長女甲○○現就業或就學之實際情形?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曾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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