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0號原告 莫景文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 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鳳蘭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7年10月15日以「水流量偵測開關」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54054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陳鳳蘭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3月11日以(99)智專三㈠04078字第099201529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