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 湯文邦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陳志凱
柯淵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台內訴字第099019491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