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8,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