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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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017,328元(即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