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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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79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肆仟陸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