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