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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