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交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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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交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3行所載「21時」更正為「19時」;第7行所載「
因不勝酒力,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更正為「為警攔查,
發現有滿身酒氣、臉色潮紅跡象,顯無法為安全操控駕駛」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1行所載「甲○○」後增載「警
」1字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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