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