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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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毓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毓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毓奇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590號函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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