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原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紹霆 法定代理人 吳輝龍 法定代理人 馬秀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