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40號上訴人 張碧華 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87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108年1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至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0號)已經本院於109年3月17日裁定駁回,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已於同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張筱琪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