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再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再小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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