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73號
上 訴 人  張碧華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4,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於
民國108年1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詎上訴人於108年12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
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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