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