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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