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債權人來來新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順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輝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徐輝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徐輝煌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三、請陳報債務人徐輝煌是否居住於該社區,若是請陳報地址。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