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原 告 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庭提出答辯書狀
,本院審酌該書狀內容,認為事實不明尚有待調查之處,即
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請原告就被告提出答辯書狀內容於開庭前7日向本院提出準
備書狀2件(含繕本1件)。
三、被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被告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