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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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9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世商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商聯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