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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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9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世商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商聯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5194 號裁定(98.03.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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