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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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桃園縣○○鄉○○村○○路○○號「珍有饌海產店」之負責人,明知其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購之金嗓電腦伴唱機電腦晶片裡所灌錄之「漂泊的愛」、「純情紅玫瑰」、「情人裳」、「今年一定會好過」、「請借問心愛的人」等詞曲均係音樂著作權人 張為杰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音樂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而由大唐公司取得、享有音樂詞曲著作財產權,未經大唐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播送上揭詞、曲,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95年4月間起,將含有上揭詞曲之電腦伴唱機擺放在上開其所經營之海產店內,擅自供來店內消費之客人以每首新台幣10元之代價點唱,公開上映播送上開歌曲,而侵害大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5年6月30日晚上7時30分許,經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腦伴唱機及搖控器各
1台、點歌目錄集1本。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唐公司於96年6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存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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