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16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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