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初起至同年月中旬某日犯恐嚇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一號駁回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