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日以法矯字第096002855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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