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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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貳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2月27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重訴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371號),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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