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参年壹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4年5、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64號駁回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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