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黃柏霖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丁○○、丙○○、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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