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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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臻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宜臻因自93年9月間起至93年12月3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323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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