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15號原告甲○○原告請求被告丙○○、乙○○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各貳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亦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丙○○、乙○○拆屋還地,惟未依前揭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其起訴即屬不合程式,應依上述條文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