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特別代理人 楊菁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楊青莉 於原告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本院九十五度訴字第二三七○號)時,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茲因被告乙○○患有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腦幹出血及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目前沒有意識能力且無法自己處理事務,其訴訟能力顯有欠缺,楊青莉為其配偶,爰聲請鈞院選任楊青莉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有被告乙○○之基本資料查詢單及樹林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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