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固有明定。惟查本件受刑人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及由本院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一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上開徒刑後,業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受刑人所受徒刑既已執行完畢,即再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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