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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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參之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壹、貳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之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一、二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