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訴人丁○○
丙○○甲○○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77,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