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44號上訴人 歐連淑寬
歐穎駿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惠達 上訴人代天府金鑾壇特別代理人歐惠達被上訴人 黃媺雲 訴訟代理人 楊秋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淑昀

更多裁判書